遂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報4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2-12-23 來源:生態遂寧 作者:admin
今年以來,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嚴格“雙隨機”檢查,增強非現場監管手段,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嚴懲不貸,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增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為加強普法宣傳,起到警示作用,現將在“雙隨機”檢查及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4起典型生態環境執法案例進行公布。案例一:某頁巖機磚廠違反揚塵管理制度案2022年6月13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頁巖機磚廠開展雙隨機檢查時發現該磚廠易產生揚塵的頁巖土大量露天堆放于廠房后方、礦山前方,未采取覆蓋、圍擋等防揚塵措施。
該頁巖機磚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規定。
2022年8月16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廠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某水務公司廢水超標案 2022年3月23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水務公司運營的某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經調閱在線監測數據,發現氨氮和總磷數據超標,2022年3月25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外排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污水處理廠排放廢水中的氨氮濃度為13.4mg/L(排放限值為≤5mg/L)、總氮濃度為19.8mg/L(排放限值為≤15mg/L),分別超標1.68倍、0.32倍。
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2022年7月22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版)裁量計算,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2.8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三: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8月2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調漆間在作業時未落實密閉措施。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規定。
2022年10月2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四:某污水處理廠涉嫌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水污染物案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監管發現某污水處理廠在線存在超標情況,隨后進行現場檢查,發現2022年2月8日當天,該污水處理廠“主排口”氨氮在線分析儀和環保數采儀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下,氨氮在線分析儀日均值9.0273mg/L,超出其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的0.806倍。
該污水處理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遂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川環發﹝2019﹞58號)的規定,遂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作出罰款42.8萬元的處罰決定。

官方微信





魯公安網備